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四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1996年8月29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6年8月29日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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